本次修订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公布
和施行,在该解释正式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向社会公布《征
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尽管该意见稿与《解释(二)》
的内容存在差别,但是基本相同的内容也大量存在,本书在修订
前已将《征求意见稿》作为重要参考内容而置于本书相关部分之
中,而《征求意见稿》与《解释(二)》基本相同的内容,也当
然为《解释(二)》的内容所替代,因此,此次修订对本书的框
架和基本内容没有产生大的影响。为便于读者阅读,现将本书架
构方面的修订与基本内容的修订分别说明如下:
本书架构方面的修订:第三部分第五个问题的副标题修订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
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
为原告和被告;第七部分第二个问题的副标题修订为: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
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
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书内容方面的修订:《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
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在本书第一部分第一个问题、第二问题
及第三个问题中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本
书第八部分第一个问题中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在本书第三部分
第二个问题中修订;第十一条在本书第三部分在第五个问题中修
订;第十六条在本书第七部分第一个问题中修订。除此之外,本
书绪言部分第二个问题及第三个问题对应的部分也进行了修订;
本书第三部分第二个问题中根据新公布的《破产法》和《公司
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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