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伟元 ]——(2005-2-23) / 已阅64129次
注释:
[1]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106页。
[2] 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第97页。
[3] 刘成伟:"民事主体演变的历史逻辑与法人本质的解说",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8399
[4] 海尔穆特•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孙宪忠译,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从》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5]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6]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修订版第三版(上册),第60页。
[7]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8] 崔熳 :"俄罗斯的民事主体制度",http://www.uibe.edu.cn/upload/up_wyxy/lunwen-cuiman.htm
[9] 本文所提到的这些观点只是关于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观点。其中有些理论观点是由所注出处的作者首次提出的,但也有些只是主张或赞同,在此,不作考究区分。同时,为了便于说明清楚,对原文论述观点的论证在此也加以说明。
[10] 佟柔著:《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11]陈华、刘勇:"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总第73期)。
[12]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总第78期)。
[13] 李明华:"论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2期 。
[14] 张晓鸥、吴一鸣:"论'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兼论民事主体标准",南通职业大学学报,第17卷第2期。
[15]马骏驹、宋刚:"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法学家》2003年第6期。[16] 张晓鸥、吴一鸣:"论'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兼论民事主体标准",南通职业大学学报,第17卷第2期。
[17]梅夏英:"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与民法价值体系的衰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7932
[1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9]〔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75页。
[20]赵群:"非法人团体作为第三民事主体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 1999年第1期。
[21]梅夏鹰:"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 《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总第93期)。
[22]漆多俊著:《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
[23]梁上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
原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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