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煜 ]——(2014-5-22) / 已閱9262次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理財?shù)拿x,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shù)額以“收益”額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但是,如何計算差額即受賄數(shù)額,實踐中存在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超出部分即為受賄所得。這一意見考慮了國家工作人員出具借款這一客觀事實,依法保護其依照國家法定利率應當取得的預期利息收益,體現(xiàn)了保護行為人合法權(quán)益的執(zhí)法理念。同時,國家法定利率具有法定性和全國統(tǒng)一性,以此為標準能夠避免操作的隨意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為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對沒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不能視為受賄所得;诖擞^點,有人進一步提出,今后央行將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可按各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的平均利率作為4倍的參照值來計算受賄所得。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以當時當?shù)孛耖g借貸的一般利率為標準。如江蘇省海門市原副市長張某受賄案中,法院審理認為,應以超出當?shù)赝袠I(yè)同期民間資金拆借利率20%以上的部分作為計算受賄數(shù)額的標準。
第四種意見認為,應以借款人向其他人員借款的一般利率為標準。如湖北省武漢市某區(qū)交通局原副局長丁某受賄案中,法院審理認為,丁某收取的“利息”應扣除3%(借款人同期向多人以3%的月利率借款)的部分,其余數(shù)額才能視為受賄所得。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過于機械,有可能會造成刑事打擊面擴大。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公民參與民事活動,如果其所在地方民間借貸利率普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國家工作人員依當?shù)匦星榉刨J、收取利息,只要利率不超過合理的范圍,不能排除投資收益的因素。第二種意見難以解決實踐中面臨的復雜問題。一方面,利息沒有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也可能構(gòu)成受賄。比如,當?shù)孛耖g借貸的利率很低,與銀行貸款利率持平,但國家工作人員卻利用職權(quán)按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收取利息。另一方面,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也不一定構(gòu)成受賄。在民間借貸中,有的地方利率偏高。如浙江某地民間借貸平均年利率從2008年的11.77%上漲到2012年的17.42%,短期周轉(zhuǎn)資金的年利率更達到100%以上。因此,即使所收利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但只要符合當時當?shù)氐氖袌鲂星,就不能簡單認定屬明顯高于應得收益。第三種意見和第四種意見分別主張以當時當?shù)孛耖g借貸一般利率或者請托人向其他人員借款的一般利率為標準,實踐中難以調(diào)查取證。
筆者認為,認定此類問題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應以當時當?shù)孛耖g借貸一般利率或者請托人向其他人員借款的一般利率為優(yōu)先標準。民間借貸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而受賄行為在本質(zhì)上是權(quán)錢交易行為,是違背民事行為規(guī)律的。借貸中民事行為的規(guī)律一般體現(xiàn)為當時當?shù)氐慕杩罾驶蛘哒埻腥讼蚱渌私杩畹睦。因此,明顯超出這一利率標準而產(chǎn)生的“收益”應屬受賄所得。其次,如果難以通過調(diào)查取證查實當時當?shù)孛耖g借貸或者請托人向其他人員借款一般利率的,也可以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為補充標準。例如,浙江省高級法院在審理金華市公安局消防支隊陳某受賄案中,認為該案本應以請托人支付給其他不特定人員的一般利息為標準,但此利率難以確定,因此選擇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為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時民間借貸一般利率、請托人向其他人員借款的一般利率難以確定,但如果有一定證據(jù)表明,確有多筆借款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則應按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選取較高利率標準計算合理收益,從而就低認定受賄數(shù)額或不予認定。例如,請托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倍向國家工作人員甲支付利息。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請托人同期向20名不特定人員借款,其中向12人支付利息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但也向另外8人按5倍支付利息。對此,應按5倍利率認定合理收益,對甲的行為不宜認定受賄。當然,對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借貸活動收取利息,尚不構(gòu)成受賄犯罪的,可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guān)追究紀律責任。(作者單位: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