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立新 ]——(2014-2-8) / 已阅32113次
注释:
[1]杨立新:《在〈继承法〉中规定特留份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7-18,A-07版。
[2]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M],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288-289页。
[3]魏小军:《遗嘱有效要件研究:以比较法学为主要视角》[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1页。
[4]陈棋炎等:《民法继承新论》[M],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57页。
[5]参见《法国民法典》第912条(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第913条(2007年1月3日第72-3号法律)、第914-1条(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第13条)、第916条(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第13条),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261页。
[6]同前注[4],第385页。
[7]周枏:《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24-529页。
[8]史尚宽:《继承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7页。
[9]《德国民法典》[M](第3版)第2317条,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24页。
[10]同前注[4],第383-384页。
[11]何勤华、魏琼:《西方民法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页。
[12]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M],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51页。
[13]其间,经由1952年《无遗嘱继承条例》的修正,1958年《婚姻诉讼(财产和抚养条例)》、1966年《继承法》和1969年《家庭改革法令》的扩展。
[14]参见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页。
[15]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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