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

    [ 杨立新 ]——(2014-2-8) / 已阅32113次



    注释:


    [1]杨立新:《在〈继承法〉中规定特留份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7-18,A-07版。


    [2]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M],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288-289页。


    [3]魏小军:《遗嘱有效要件研究:以比较法学为主要视角》[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1页。


    [4]陈棋炎等:《民法继承新论》[M],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57页。


    [5]参见《法国民法典》第912条(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第913条(2007年1月3日第72-3号法律)、第914-1条(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第13条)、第916条(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第13条),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261页。


    [6]同前注[4],第385页。


    [7]周枏:《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24-529页。


    [8]史尚宽:《继承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7页。


    [9]《德国民法典》[M](第3版)第2317条,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24页。


    [10]同前注[4],第383-384页。


    [11]何勤华、魏琼:《西方民法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页。


    [12]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M],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51页。


    [13]其间,经由1952年《无遗嘱继承条例》的修正,1958年《婚姻诉讼(财产和抚养条例)》、1966年《继承法》和1969年《家庭改革法令》的扩展。


    [14]参见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页。


    [15]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318页。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