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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

    [ 郝振江 ]——(2013-4-18) / 已阅9488次

    [4]参见《日本商法典》第 527 条第 2 款、第 757 条第 2 款。
    [5]参见《日本民法典》第25 条、第30 条、第758 条、第834 条、第791 条、第794 条、第798 条、第811 条第3 款、第835 条、第四编第五章、第五编!兜鹿穹ǖ洹返1666 条、第1667 条、第1752 条、第1760 条、第1763 条、第1921 条、第四编第三章、第五编;德国失踪法各条款。
    [6]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558 -1563 条,《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各条款。
    [7]山本和彦:《民事訴訟法の基本問題》[M],判例タイムズ社 2002 年版,第 224 页。
    [8]参见《日本一般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法》第 261 条。
    [9]《德国民法典》第 43 条。
    [10]参见《日本公司法》第 346 条第 2 项,《德国民法典》第 29 条。
    [1]屈茂辉、张红:《继续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J],《中国法学》2010 年第 4 期。
    [12]同前注[11]。
    [13]大野宝雄:《商法の傾向と紛争の非訟化現象》[J],载早稲田法学会:《早稲田法学》第 30(1)期。
    [14]三月章:《訴訟事件の非訟化とその限界》[C],载鈴木忠一、三月章:《実務民事訴訟講座》(7),日本評論社 1969 年版,第 25 页。
    [15]参见《德国民法典》第 1246 条、第 1357 条、第 1382 条、第 1587 条。
    [16]所谓增益财产补偿是指在均衡债权未被债务人支付的,考虑到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立即支付也会是不适当时,家庭法院根据申请,许可支付均衡债权。均衡债权则是配偶一方的财产增加额超过另一方财产增加额的,超出部分的一半作为均衡债权归另一方。
    [17]参见《德国商法典》第 166 条,《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35 条 2 项、第 98 条、第 99 条、第 132 条、第 169 条、第 260 条、第 304 条、第 305条、第 306 条、第 320 条、第 375 条。
    [18]参见《日本借地法》第 8 条第 2 项、第 9 条第 2、第 3 项。
    [19]关于该法典制定的背景,请参见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J],《中外法学》2011 年第 4 期。
    [20]该法典制定的目的是挽救因债务重压经济上处于困境的一般农民、渔民、山村村民及小工商业者。通过债务重整给予这些人中的诚实债务人以复苏机会,培养他们的债务清偿能力。
    [21]参见日本 1932 年《金钱债务临时调停法》第 7 条。
    [22]日本法中的调停不同于我国的调解制度。前者从开始就与近代市民法的理念没有关系,它是借助于情、理以不破坏共同体秩序前提下来解决民事纠纷。如,《日本民事调停法》第 1 条亦规定,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解决有关民事纠纷。所以,日本调停是对私法关系的修正,或者说对私法规定具有替代性。
    [23]马源健三:《調停制度の研究》[C],载司法省調査課:《司法研究报告书》(19),第 248 -253 页。
    [24]参见日本 1947 年《家事审判法》第 7 条、1951 年《民事调停法》第 22 条。
    [25]参见《日本民法典》第 752 条第 2 款、第 758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760 条、第 766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768 条第 2 款、第 811 条第 4款、第 819 条第 5 款、第 6 款、第 877 -880 条、第 892 -894 条、第 907 条第 2 款、第 3 款。
    [26]参见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别表 1,第 84 -87 号。
    [27]佐上善和:《我国における真正訴訟事件の展開—調停制度を通して(一)》[J],《龙谷法学》,第 6 卷 3•4 期。
    [28]小野木常:《非訟事件の本質》[C],载民事訴訟法学会:《民事訴訟法講座》(5),有斐閣 1972 年版。
    [29]同前注[1]。
    [30]同前注[15],第28 页。
    [31]目的说:非讼事件致力于私法秩序的形成,民事诉讼是维持现有私法秩序;非讼事件以预防为目的,民事诉讼法则重在恢复。对象说:非讼事件是保全无争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是确定争执的权利;非讼事件是私法上形成权的形成,民事诉讼是就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裁判。手段说:民事诉讼的手段是确定并执行有既判力的请求,非讼事件没有这种手段;民事诉讼是围绕实体法律状态存否的一次性确定裁判展开,非讼事件虽与私法领域有密切联系,但它是委诸于司法的行政。(参见小岛武司:《非讼化的界限》[J],《综合法学》第 5 卷 11 期。)
    [32]平賀健太:《人事訴訟》[C],载民事訴訟法学会:《民事訴訟法講座》(5),有斐閣 1954 年版,第 1343 页。
    [33]最高裁昭和 40 年 6 月 30 日,参见日本最高法院判例检索系统:http:/ /www.courts.go.jp/hanrei/pdf/20080825092346.pdf。(相关评析参见青山善充:《訴訟と非訟(1)―夫婦同居の審判》[J],ジュリスト(別冊)。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


    (作者系河南大学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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