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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

    [ 庄加园 ]——(2013-4-18) / 已阅29291次

      (二)间接占有的终止

      间接占有的终止,在我国文献中关注较少。不过,既然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不直接影响间接占有的成立,那么其无效也不会影响间接占有的存续。所以占有媒介关系的无效也同样不会必然终止间接占有。

      当出让人作为直接占有转让物的占有媒介人时,他可将为受让人占有的意思更改为为受让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意思,也可以复归自主占有的意思,以此终止间接占有。例如,出让人侵占占有物。由于占有媒介人占有意思的变更,便会导致受让人失去间接占有。这样一来,就使得占有媒介人的占有意思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占有意思本系占有人的主观意思,它的变动应以占有人的主观视角作为出发点。根据德国民法学说,若占有媒介人决定不再为间接占有人占有,需要有将该意思付诸实施的外部行为,但不必针对间接占有人作出,而是根据交易习惯为外界所能识别。[20]所以,我国文献提到间接占有终止时,认为直接占有人必须“公然”或“公开”拋弃占有媒介意思,[21]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

      由此看来,解释占有媒介意思时,不仅需要考虑占有媒介人的主观意思,而且必须考察表现占有媒介意思的外部行为。这一解释的合理之处在于:倘使间接占有的存续完全基于直接占有人的主观意愿,那么将使占有意思的发生与变动过于偶然,不利于;そ灰装踩。仅有直接占有人一度表示,从今开始不再为间接占有人管理占有物,尚不能满足一个客观行为的要求。因此,仅有直接占有人放弃占有的表示,例如,租赁人仅公开表示,从今日起只为自己占有,不会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而无实际的客观行为相佐证,仍不足以终止间接占有。除了租赁人这一拋弃占有媒介意思的表示之外,他必须作出相应的行为,比如连续拒绝支付租金,藉此外界方可郑重地推断出他确有放弃占有意思的表示。反之,若他依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那么这一行为并不足以支持他已终止间接占有的推断,出租人间接占有应该得到延续。

      占有媒介人的占有意思往往影响间接占有的存续。一方面,在考察其主观的占有意思的同时,不能仅根据占有媒介人的单方表示而加以判断,更需要考虑其客观的外在行为来综合认定占有媒介人的意思。当内在的主观意思与外在的客观行为并不一致时,需要以理性的第三人角度来考虑占有人的占有媒介意思。此时外在的客观行为在推断占有媒介意思中往往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无论间接占有的成立与终止,都不依赖于该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而占有媒介人的占有意思变更足以影响间接占有存续。这一占有意思变更,不能单以占有人主观视角加以考察,而是需要借助于外界可以获知的客观行为来佐证。

      三、物权转让的时间——自约定时生效?

      《物权法》第27条规定:“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句“物权自……发生效力”的表述,在文义上显得并不通顺。因为物权都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无须在此予以强调。由于此处关系到物权转让的时间点,联系上下文应解读为“物权转让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物权转让的时间点依赖于占有媒介关系生效的时间点。

      正如上文所述,占有改定的核心是出让人改变自主占有的意思,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生效的时间点,是否与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点相同。

      如果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已确定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那么所有权移转就从这一时刻发生。比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之外,又在同一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中明示:甲即刻起为乙占有这七台机器设备。乙对家具的间接占有即刻起成立。即便占有媒介关系中无此约定,只要该占有媒介关系未附时间或期限,也可推断出让人将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使受让人取得转让物的间接占有。[22]因为出让人通过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现了放弃自主占有的意思。同时,根据占有媒介关系中出让人所负有的义务,通?赏贫纤男凶饬藓贤级ǖ囊逦,并以占有媒介人的意思为受让人占有转让物。[23]只要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发生于占有媒介关系的约定前,也可推断动产所有权自该占有媒介关系生效时发生移转。

      以上两种情况下,占有媒介关系生效的时间点与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点完全相同,自不发生问题。若是两者的发生时间可能并不一致,可能发生疑惑。此时物权究竟如何变动,需要详细分析。

      (一)无效和被撤销的占有媒介关系

      例1:飞镖公司甲向乙出卖一台“智能飞镖机”,并与其订立买卖合同。随后甲又与乙订立了租赁合同,乙同意将该飞镖机返租给甲经营,并收取租金。不过飞镖公司甲由于涉嫌“以高额回报为诱惑,不断地扩大‘购机返租’的营销模式,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被认为构成变相的传销。它与乙订立的租赁合同也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24]

      占有改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可表现为动产“售后返租”这种交易方式。据此,出卖人随着货物出售而收回价款,但继续占有和使用货物,支付租金给买受人。买受人通过买受货物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将占有和使用货物的权利保留给出卖人,并从出卖人一方收取租金,将货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直接转化为收益权。[25]

      当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发生在约定占有媒介关系之前,此时移转所有权的原因行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而占有媒介关系却成为无效,如上例中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26]这一情况下,物权转让当事人倘若不知占有媒介关系无效的事由,依然愿意履行占有媒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27]也就是说,继续保留(直接)占有的出让人也愿为受让人行使该物的事实支配力。当然,若能根据交易习惯或其他情况得知,出让人甲明知占有媒介关系无效的事由,仍然与受让人乙订立占有媒介关系,便可推断甲自始就缺少为受让人乙的占有转让物的意思。即使出让人嗣后通过其他行为改变其占有意思,如侵占或藏匿该物,也不影响占有改定时所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本例的争议在于:占有媒介关系的无效是否影响到受让人的间接占有。我国目前的主流学说一致认为: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并不依赖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而是取决于出让人是否具有为受让人占有的占有媒介意思。[28]因为占有媒介意思只是事实上的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只要具备一般的认知能力即可。[29]即使五岁儿童作为无行为能力人,也能为物权法承认而成为占有人。[30]所以,约定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仅使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所生的意思表示无效,并不直接影响出让人的占有媒介意思。只要承租人依然有为出租人而占有该物的意思,后者就可以继续保持间接占有的地位。即使租赁合同嗣后被确认自始、溯及既往的无效,也不会影响出租人的间接占有。[31]基于我国主流学说对此一致的观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决定间接占有的并非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是他主占有的占有媒介意思。

      因此,当占有媒介关系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时,受让人也可取得间接占有。同时,由于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表示瑕疵,占有媒介关系可能被撤销。在上例中,受让人可能由于“重大误解”(如《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与出让人订立租赁合同。出让人作为受让人的租赁人,由于不知重大误解原因,仍然承认受让人的间接占有地位。即使受让人之后知悉了订立租赁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原因,并依据《合同法》第54条向法院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由此使租赁合同自始、溯及既往地无效,但这一无效的后果并不影响受让人乙所取得的间接占有。

      由此看来,在占有媒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与间接占有的成立时间并不一致。

      (二)预先的占有改定

      例2:家具商甲向其供货商订购了一批家具。家具尚未被制作完毕之前,甲就与零售商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出卖这批家具。甲又打算以这批家具参加展览,又与乙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家具到货后,租赁三个月。

      在通常的占有改定中,物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在先,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发生在后。而在本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移转合意与占有媒介关系之时,出让人甲的转让物尚未制作完毕,该物间接占有的取得更是无从谈起。此时,占有媒介关系不仅先于物权转让而成立、而且先于受让人取得该物的间接占有。

      只有当甲取得该家具的所有权和占有之时,受让人乙才能依据先前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这种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被称为“预先的占有改定”。[32]据此,双方早就达成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并在出让人取得转让物之前约定:出让人自取得转让物所有权的时刻,为受让人占有转让物;所有权也将自那一时刻起移转给受让人。在这一过程中,甲的所有权仅持续了“逻辑上的一秒”,就移转于受让人乙。[33]

      在预先的占有改定中,由于出让人甲在占有媒介关系生效时,尚未获得转让物的占有及其所有权,受让人乙自然不能取得所有权。[34]不过,因为租赁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即便出让人尚未获得标的物,作为占有媒介关系的租赁合同也已生效。由此,乙作为将来的受让人,负有义务将该家具交由甲使用,甲也负有义务支付租金,并在租期届满之后将该家具交付于乙。倘若出租人已声明不愿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对于预先的占有改定,我国学说虽少有提及,[35]但不能简单地否定它对转让将来物所有权的适用空间,比如仓储货品的让与担保以及转让将来物。[36]在适用预先的占有改定来转让将来物的所有权时,由于出让人尚未占有转让物,预先达成的占有媒介关系却已生效,所以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先于受让人的所有权取得而发生。此时,如果依照《物权法》第27条而主张占有媒介关系生效,转让物所有权即生移转,就会面对无法解释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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