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琳 ]——(2003-9-16) / 已阅74199次
同居的法律思考
自然的生命和社会的法则始终是有冲突的,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男女关系的每一次进化的成果,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它固定下来。而每一次制度的进化,又都必须靠生命的冲动将旧的制度和法律的硬壳冲破。法律的变革源自于事实的变化。当今社会,许多人已不再给婚姻和家庭这两个概念画等号。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同居者的结合是无政府的,他们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一直是“你不理睬法律,法律也不会理睬你”。
20世纪初,美国法官,本B-林赛在一本与人合著的名为《伴侣婚姻》的书中,提出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可以采取这样的试婚制度。其一,他们暂时不希望有孩子,因而他们应该掌握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且妻子没有怀孕,那么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补偿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人到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中,这种关系包括共同的生活。但是,林赛当时的提法,没有得到人们的响应,他本人也为此被免了职。然而,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1999年10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审议了“公民互助条约”(Pacte Civil olidarite,简称Pacs)的提案,根据这个条约,任何一对成年伴侣(一男一女,两男或两女)都可以签订“公民互助条约”结合在一起,组成家庭,就像领结婚证一样。不过这个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跟婚姻有差别,如“互助”的伴侣没有对于配偶的义务,无须合计收入共同纳税,不得享受住房补贴、继承对方遗产要多交纳税收等。这意味着婚姻之外新的结合方式,对异性恋和同性恋一样适用。连续几个月来,法国媒体一直在激烈争论这个问题。人们认为这个新方式提出了三大革命特色:一是司法上不区分异性恋和同性恋,平等精神发扬光大;二是人们可以放弃传统婚姻方式,自由选择增多;三是结合建立在互助基础上,性关系不再是想当然的必然条件。不管提案最后是否通过,“Pacs”已经成为法国民众熟悉的词汇,“新结合方式”这一说法自然而然进人舆论的中心!肮窕ブ踉肌钡牡得髁朔烧诒淮偈谷ダ聿峭粤嫡吆屯诱。法国总理若斯潘赞同这一趋势,他说:“这不是低一级的婚姻,也不是从传统婚姻取掉点儿内容就叫创新,更不是应付同性恋者,这是承认和面对人类境遇中非常具体的,有时甚至非常痛苦的现实问题!
据《台湾明报个人新闻网》报道:法國政府允許國民以另一種形式合法同居時法國情侶。10
一對情侶以一身簡便甚至有點邋遢的打扮出現在法庭,準備簽署「公民結合協約」。手續費時只有短短幾分鐘。法庭職員快速翻閱兩人的檔案資料,確定兩人均未婚,也未與別人締結此一協約,便在兩人的協議書上蓋章,然後閤起檔案。兩人以狐疑的口氣問說:「就這麼簡單嗎?」。確實如此。
法國政府最初推出這項辦法,主要對象是同性戀者,讓「同志」們享有並負起婚姻的部分權利與義務,推出之初並非一帆風順,在法國國會引起爭辯的激烈程度是一九五八年法國修憲至今所僅見。諷刺的是,在正式實施之後四個月內,這項新法令逐漸受到廣泛認同。法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迄今已有一萬四千對同居者申請簽署「公民結合協約」,其中有為數不少的年輕異性戀者。
雖然同性戀和異性戀者紛紛搭乘便車,對同性戀者來說,「公民結合協約」簡直就是結婚證書。異性戀者則往往把它視為正式結婚前的一道考驗,有時候根本不會通知父母。
前几年,美国有一件案子。一个护士和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同居了七八年;な啃〗阌米约旱墓ぷ饰至礁鋈说耐由罘,男朋友得以全身心投入学习。等小伙子毕业,赚大钱了,可是却与护士小姐拜拜了;な啃〗阊什幌抡饪谄,打官司,要求小伙子给她一笔钱,但按法律规定,小伙子与女朋友分手,没有责任要给她经济上的补偿。一个简单的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墒欠缮峡继致,同居也要负责任。美国各个州开始探讨Commonlaw(习惯法)婚姻方式。要求同居两年后,双方彼此自然形成婚姻的责任,也即事实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
杨立新认为,立法应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と说娜ɡ屠。
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这种愿望和选择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他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只要不是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法律就不应漠视或是取缔。
其次,事实上,即使立法对这种社会现象不予以规制,这种现象也还是要继续存在并发展的。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墒,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尤其是在法制意识淡漠的偏远农村,交通不便,再加上个别官员的官僚主义,很多人仍是不登记而“结婚”,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想不发生也不行。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便是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仍然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准正问题(即指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生母登记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身份)以及亲属关系问题等。即使是男女双方不生育,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在有些法院,对于这样的纠纷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埋怨当事人同居时不考虑法律问题,出了问题就来找法律,因此,法院不负责地推出门了事。笔者认为,只要民事纠纷发生并诉到法院,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法院都应解决,或者根据民事习惯,或者依据法理,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す窀鋈说暮戏ㄈㄒ,尤其是不能;と跽叩娜ɡ皇芮趾。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各种问题,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地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ぷ罟愦蟮娜嗣袢褐诶娴墓,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と嗣竦睦。
据杨立新介绍,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规定了一般规则。最值得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在“人法编”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详细地规定了从708条至721条共14个条文,涉及到了准婚姻的几乎所有问题。
对于法律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杨立新提出了以下意见:
1.准婚姻关系概念的界定!栋H肀妊敲穹ǖ洹方蓟橐龉叵党莆胺欠ㄍ庸叵怠,其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迸卸献蓟橐龉叵档谋曜,即未婚男女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但笔者认为,非法同居的称谓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之嫌。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认定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有道理的。因为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也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事实状态,可以表明法律的态度。这类似于物权法对占有的认识,就是事实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将准婚姻关系界定为亚婚姻状态较为合适。
2.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准婚姻关系毕竟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法律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应有别于夫妻关系?梢远宰蓟橐龉叵档笔氯酥涞娜ɡ逦袢范ㄒ韵履谌荩旱谝,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子女,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不能认为是配偶。第二,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3.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
4.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梢怨娑,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准婚姻关系,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参考资料
1,非婚同居现象探幽 陈一筠 <中国青年报>
2,結婚或同居:孰好孰壞? 關啟文博士
3,中华校园网--校园新人类同居协议
4,未婚同居如何维护自已的利益?中法网
5,未婚男女同居现象日趋增多 专家吁立法加以规制中新网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8,同居浪潮在国外 www.lyfx.8u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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