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涛 ]——(2012-1-12) / 已阅28148次
[9]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10]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0页。
[11]《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九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九十二号,第三版,“要闻”,“划清权限不易”。
[12]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79页。
[13]《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ú⑶宓ィ,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一页。
[14]根据《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ú⑶宓ィ罚ㄔ卣缬⌒校骸洞笄宸ü娲笕し刹俊ぞ硭摹に痉ㄈㄏ蕖,第三册,第一页)绘制。
[15]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16]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17]《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18]《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19]《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0]《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1]《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分小暗谖、第六两条,尚须添入臣院会同具奏”一句,排序似有错误,因为对照清单,应为“第六、第七两条”。
[22]《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3](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张静庐等校点,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669页。
[24]《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ú⒌ィ,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册,第54页。
[25]《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谕》,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谕旨》,第一册,第二页。
[26]《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二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八号(礼拜五),第一张,第四版,“紧要新闻”,“法部司员将获特别权利”。
[27]《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二月三十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九号(礼拜六),第二千七百六十五号,第四版,“要闻”,“廷尚书亦有退志”。
[28]《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初七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六号(礼拜六),第二千七百七十二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大理院之将来”。
[29]《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三月初三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二号(礼拜二),第一张,第六版,“京师近事”。
[30]《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初一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六十六号,第四版,“要闻”,“大理院统属于法部”。
[31]《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号(礼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号,第二张,第一至二版,“北京”,“宪政馆通咨划清诉讼事宜”。
[32]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33]参见《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一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八十七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官制改革述闻”;《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四月廿八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五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二十二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裁员并司”;《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初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一号(礼拜六),第二千八百二十八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安置各司之办法”;《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廿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廿八号(礼拜二),第二千八百四十五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将实行裁汰”。
[34]《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正月二十日(共两张),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三月一号(礼拜二),第一张,第六版,“京师近事””。
[35]《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初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号(礼拜五),第二千八百二十七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大理院清理讼案之计画”。
[36]《大清会典·卷六十九·都察院》。
[37]相关争论可见《都察院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为国议会摺》、《内阁会议政务处议覆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各摺片摺》、《掌印给事中忠廉等奏请特别设立下议院摺》、《掌新疆道御史江春霖奏组织议院不宜改都察院摺》等,分别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1册,第418、419、400-402、436-438、439-441页。
[38]《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正月十四号(礼拜六),第三千零四十四号,第五版,“要闻”,“决议不裁都察院”。
[39]聚兴报房刻。骸毒┍ā,光绪三十三年新正月十六、七日。
[40]《法部议奏御史俾寿请派御史陪审以资监督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4册,第384页。
[41]《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号(礼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号,第二张,第一至二版,“北京”,“宪政馆通咨划清诉讼事宜”。
[42]《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六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五号(礼拜四),第二千七百九十一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通饬划清司法权限”。
[43]《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三号(礼拜二),第二千七百八十九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都察院与大理院之会议”。
[44]朱先华:《清民政部简述》,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4页。
[45]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6页,对大理院与民政部的案件交接问题有详细论述,可资参考。
[46]《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一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二十四号,第四版,“要闻”,“预审厅未容遽裁”。
[47]《民政部奏法部审判厅成立裁撤预审厅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257页。
[48]《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八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三十一号,第四版,“要闻”,“民政部拟更名”。
[49]《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廿八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二号(礼拜二),第一千六百七十五号,第三版,“要闻”,“会议预审司法事宜”。
[50]《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三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七十六号,第三版,“要闻”,“派员会订预审司法事宜”。
[51]《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七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九十号,第三版,“要闻”,“预审厅事后缓交”。
[52]《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廿一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礼拜日),第一千六百八十七号,第四版,“要闻”,“预审厅将改名”。
[53]据《法部奏各级审判厅定期开办情形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40-142页)载,京师各级审判厅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一律开办,民政部预审厅案件自十一月初六日起一概移交。
[54]《民政部奏法部审判厅成立裁撤预审厅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257页。
[55]《法部奏各级审判厅定期开办情形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41页。
[56]《民政部奏拿获私铸人犯请交大理院审办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375、376页。
[57]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58]《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九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二十二号,第四版,“要闻”,“决意设立预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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