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

    [ 韩涛 ]——(2012-1-12) / 已阅28148次

    [9]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10]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0页。
    [11]《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九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九十二号,第三版,“要闻”,“划清权限不易”。
    [12]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79页。
    [13]《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ú⑶宓ィ,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一页。
    [14]根据《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ú⑶宓ィ罚ㄔ卣缬⌒校骸洞笄宸ü娲笕し刹俊ぞ硭摹に痉ㄈㄏ蕖,第三册,第一页)绘制。
    [15]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16]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17]《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18]《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19]《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0]《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1]《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分小暗谖、第六两条,尚须添入臣院会同具奏”一句,排序似有错误,因为对照清单,应为“第六、第七两条”。
    [22]《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ú⑶宓グ从铮,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3](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张静庐等校点,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669页。
    [24]《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ú⒌ィ,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册,第54页。
    [25]《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谕》,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谕旨》,第一册,第二页。
    [26]《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二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八号(礼拜五),第一张,第四版,“紧要新闻”,“法部司员将获特别权利”。
    [27]《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二月三十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九号(礼拜六),第二千七百六十五号,第四版,“要闻”,“廷尚书亦有退志”。
    [28]《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初七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六号(礼拜六),第二千七百七十二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大理院之将来”。
    [29]《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三月初三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二号(礼拜二),第一张,第六版,“京师近事”。
    [30]《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初一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六十六号,第四版,“要闻”,“大理院统属于法部”。
    [31]《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号(礼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号,第二张,第一至二版,“北京”,“宪政馆通咨划清诉讼事宜”。
    [32]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33]参见《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一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八十七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官制改革述闻”;《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四月廿八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五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二十二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裁员并司”;《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初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一号(礼拜六),第二千八百二十八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安置各司之办法”;《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廿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廿八号(礼拜二),第二千八百四十五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将实行裁汰”。
    [34]《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正月二十日(共两张),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三月一号(礼拜二),第一张,第六版,“京师近事””。
    [35]《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初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号(礼拜五),第二千八百二十七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大理院清理讼案之计画”。
    [36]《大清会典·卷六十九·都察院》。
    [37]相关争论可见《都察院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为国议会摺》、《内阁会议政务处议覆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各摺片摺》、《掌印给事中忠廉等奏请特别设立下议院摺》、《掌新疆道御史江春霖奏组织议院不宜改都察院摺》等,分别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1册,第418、419、400-402、436-438、439-441页。
    [38]《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正月十四号(礼拜六),第三千零四十四号,第五版,“要闻”,“决议不裁都察院”。
    [39]聚兴报房刻。骸毒┍ā,光绪三十三年新正月十六、七日。
    [40]《法部议奏御史俾寿请派御史陪审以资监督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4册,第384页。
    [41]《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号(礼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号,第二张,第一至二版,“北京”,“宪政馆通咨划清诉讼事宜”。
    [42]《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六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五号(礼拜四),第二千七百九十一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通饬划清司法权限”。
    [43]《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三号(礼拜二),第二千七百八十九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都察院与大理院之会议”。
    [44]朱先华:《清民政部简述》,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4页。
    [45]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6页,对大理院与民政部的案件交接问题有详细论述,可资参考。
    [46]《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一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二十四号,第四版,“要闻”,“预审厅未容遽裁”。
    [47]《民政部奏法部审判厅成立裁撤预审厅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257页。
    [48]《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八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三十一号,第四版,“要闻”,“民政部拟更名”。
    [49]《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廿八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二号(礼拜二),第一千六百七十五号,第三版,“要闻”,“会议预审司法事宜”。
    [50]《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三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七十六号,第三版,“要闻”,“派员会订预审司法事宜”。
    [51]《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七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九十号,第三版,“要闻”,“预审厅事后缓交”。
    [52]《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廿一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礼拜日),第一千六百八十七号,第四版,“要闻”,“预审厅将改名”。
    [53]据《法部奏各级审判厅定期开办情形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40-142页)载,京师各级审判厅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一律开办,民政部预审厅案件自十一月初六日起一概移交。
    [54]《民政部奏法部审判厅成立裁撤预审厅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257页。
    [55]《法部奏各级审判厅定期开办情形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册,第141页。
    [56]《民政部奏拿获私铸人犯请交大理院审办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375、376页。
    [57]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58]《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九号(礼拜三),第一千六百二十二号,第四版,“要闻”,“决意设立预审厅”。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