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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以“构筑网上律师” 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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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论著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模糊问题的认定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几个主要概念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 
    (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 
    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 
    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 
    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关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 
    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 
    和个人追偿。 
     
    三、 关于工伤的认定: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 
    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 
    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另,关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详见第七点。 
    四、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 
    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 
    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五、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 
    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 
    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 
    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 
    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 
    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七、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且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 
    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不认定 
    为工伤。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有权获得工伤保 
    险待遇。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 
    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东(龙华法庭 
    对面)。 免费电话热线:0755-33592955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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