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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小平律师,男,41岁,大学双学士,上海申邦 
    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仲裁员。上海市律 
    师协会公司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柴小平 
    律师精通刑事、公司、金融法律,柴律师具有丰 
    富的执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思维敏捷,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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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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