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律师黄页首页
    | 登录黄页 | 修改登录资料 | 帮助 

     刘俊律师  律师 主页

     首页 | 最新动态 | 业务范围 | 服务方式 | 成功案例 | 主要客户 | 主要论著 | 联系方法 | 照片相册 | 所属团队 | 留言簿
    公告信息
     
    服务方式
    1、成立律师顾问组并举行律师见面会; 
    2、顾问组成员进行分工协作,实行主协调律师制度; 
    3、以定期上门、有事约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服务: 
    ● 口头咨询律师立即处理; 
    ● 一般性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等,可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交由律师处理,律师在交办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如遇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件律师与公司相关人员协商反馈时间; 
    ● 遇相关法律事务需要律师面谈或者至现场处理的,律师在公司提出后24小时内安排与公司面谈或至现场处理,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律师立即到场处理的,律师应当按公司要求立即到场。除公司要求外,律师每月应不少于三次至项目及办公现场主动了解项目建设、销售、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等,并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 如遇相关事务需由律师协助谈判、协商的,应当提前告知律师并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时间和地点,律师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并协助处理; 
    ● 遇项目开盘、集中交房等重大事件,律师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安排现场值班。 


    法律图书馆 | 律师黄页 | 增加律师资料 | 修改律师资料 | 登录帮助

    Copyright © 1999-2020 法律图书馆 All Rights Reserved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