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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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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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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电子材料一批,货款10万元。乙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三份,因帐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即所谓空头支票)。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追讨货款,但乙公司一直拖延。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9年2月缺席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清偿货款10万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人身损害赔偿—— 2007年3月,当事人敬某骑自行车(逆行)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敬某左腿骨折,前后住院两次共63天,医疗费38500元,经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经调解,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敬某委托律师代理向天河区法院起诉,法院于2009年10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纠纷—— 2006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参展协议,约定甲公司参加乙公司组织举办的安防产品展览会,展览地点为广州新体育馆展览中心,展位费32000元。后因故展览未能举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展位费,但乙公司仅退还1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拖延。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8年6月缺席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退还22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行政诉讼—— 2008年12月,陈某意外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指其名下车牌为粤BR52机动车因2003年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陈某需赔偿受害人45000元,受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法院冻结了陈某的银行存款。陈某到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在2001年他人非法登记了粤BR52机动车和粤B089机动车在其名下。经与车管所交涉无效,陈某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粤BR52机动车和粤B089机动车的非法登记。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 刑事辩护—— 2008年7月22日,丁某伙同石某、付某、刘某、施某、赖某权、张某、王某、赖某钦等九人,抢劫被害人向某、王某、尹某、田某等四人人民币42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元)。石某、付某、施某、丁某系主犯。丁某犯罪时17岁,属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请求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2009年4月,法院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刑罚。 刑事辩护—— 2008年8月24日,谢某准备从广州坐火车到西安,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查获其携带2包晶体冰毒重48.76克。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为谢某作罪轻辩护。2008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 陈某在某集团公司工作11年,2008年1月,集团公司要求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回到集团公司工作。陈某委托律师代理向黄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集团公司应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集团公司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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