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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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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00年,昆明市汇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轮胎过程中,因其销售的轮胎被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此案在称为“昆明市轮胎一条街”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该公司就此起诉了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理,经一审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原判。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所律师李强接受了该公司的委托,担任了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认真仔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案情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并组织了事务所全体律师多次进行讨论,一致认为,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不规范,在庭审中李强律师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终于取得了本案的胜利。该案作为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导上。 1998年,原告昆明富勤建筑经营公司与被告宜良中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的综合楼及配套设施进行施工,原告进行了部分施工,后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我所接受了被告的委托,经过过认真仔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案情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并组织了事务所全体律师多次进行讨论,在庭审中提出了原告没有建筑企业资质证,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只进行了部分施工,其他合同约定的部分原告没有施工,并且施工的部分也没有经过结算。后法庭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东川一公司有长期的煤碳购销业务往来,自1998年到2000年4月28日该被告共欠原告934317.37元的货款。后该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后在履行过程,双方重新约定被告按月偿还原告货款,直至2003年3月17日,双方核对了货款,被告实际还欠应付款418317.37元,并提出其已歇业不再返还货款。之后,原告再次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东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以该案已经法庭审理为由,适用一案两诉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条件,撤销了一审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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