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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3-4-16
    2. 【标题】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305281210370800

    7. 【法规全文】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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