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
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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