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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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监事会成员联系方式;
(九)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成员支付物业服务费、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情况;
(十)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七十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业主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公布、公示信息应当及时动态更新。
第七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保障机制。落实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共同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开展满意度测评,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其费用协商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十三条 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情况,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物业服务人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法运用信用信息。
第七十四条 业主监事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职责、履职方式、工作规则等,履行监督职责。
业主监事会监督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三)订立、续订、修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合同;
(四)改建、重建公共设施、共有部分;
(五)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
(六)共有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等;
(七)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定义务情况;
(八)物业服务费调整;
(九)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监事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履职情况。
第七十五条 发生物业服务管理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交,也可以提起诉讼。
实行自行管理的,业主未按照确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执行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催交。
第七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下列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等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规决定、实施物业服务管理事项,由签字同意该决定、实施该事项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违法干预物业服务管理事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谋取私利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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