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11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孟庆维
2024年11月15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8日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1990年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二、《包头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1990年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三、《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四、《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