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少军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少军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少军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少军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1年12月21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刘少军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