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姚丽青代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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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姚丽青代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姚丽青代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丽青代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