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贾宝珠、吕少春辞职请求的决定
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贾宝珠、吕少春辞职请求的决定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贾宝珠、吕少春辞职请求的决定
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贾宝珠、吕少春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2月21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贾宝珠、吕少春辞去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