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決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債務應如何處理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決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債務應如何處理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決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債務應如何處理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決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債務應如何處理的請示
195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
重慶市大江通旅館負責人李開源,系反革命特務分子,解放前在該旅館被“九二”大災焚毀后,他就向劉臨五、張夢周等十余人(多為商號或銀行負責人)借款興建,迄未償還。解放后債權人等曾先后向重慶市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經查詢悉該犯為反革命特務,已經槍決,乃批示:“查被聲請人系反革命特務罪犯,已經我院于3月3日執(zhí)行槍決并沒收其全部財產所請無從辦理,應予駁回!眲⑴R五等不服,聯(lián)名向我院呈訴說:“沒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是很對的,但這個財產,應該是清償他所欠的合理債務后所剩余的財產,絕不能使我們這些私人債權完全遭受損失,故要求廢棄一審批示,另為合理的判決。”
我院研究后,認為這個問題,要按照政務院“關于沒收戰(zhàn)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來處理,就認為所規(guī)定的財產是指反革命分子所有財產,亦似無不可,唯反革命分子在他們勢力統(tǒng)治的時候,借商號銀行的債,是否應由沒收財產部分中去償還,論理是不應當償還,但關系私商債權,主張償還亦不無理由,似此類問題,今后一定很多,故特呈請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