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0年1月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本市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汕尾军分区司令;
四、市直有关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
五、驻本市的国家、省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
七、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
八、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九、在本市离退休的正厅级老同志;
十、出席政协汕尾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十一、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