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范围
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范围
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范围
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范围
(2020年5月13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不是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军分区政委
二、市纪委一位副书记(市监察委一位副主任)
三、市委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单位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
八、市级群众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九、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会议副秘书长和会议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十、出席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
十一、中央、省驻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各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