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十七條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十七條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十七條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十七條的決定
(2019年12月31日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主席團舉行第一次會議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長召集,推選出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會議,推定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通過下列事項:
。ㄒ唬┐髸泵貢L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大會表決辦法;
。ㄋ模┦腥舜蟠硖岢鲎h案的截止時間;
。ㄎ澹┢渌枰芍飨瘓F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