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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1. 【颁布时间】2019-6-14
    2. 【标题】萍乡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xspc.gov.cn/content/?3015.html

    7. 【法规全文】

     

    萍乡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萍乡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萍乡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萍乡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年6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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