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杨想才执行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杨想才执行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杨想才执行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杨想才执行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9年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停止执行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杨想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恢复杨想才执行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