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查工作办法
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查工作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常委会
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查工作办法
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查工作办法
(2018年3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对象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的督办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评议、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意见办理的督办情况;
(三)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工作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督查的主要程序:
甄别登记。办公室对机关各项工作进行甄别,对属于督查事项的内容,全部纳入督查范围。
分解交办。办公室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结合各专工委、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发送《督查通知单》,及时进行交办,交办时应当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
落实办理。各承办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认真办理各项任务。遇到重大问题或者重要情况,可以直接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反馈给办公室。
跟踪督办。办公室要对督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原则上,办理时限为3天以内的,每天一调度;办理时限为4至10天的,三天一调度;办理时限为10天以上的,每周一调度;办理时限较长的,据情况适时调度。调度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分管领导报告。
办结存档。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束的事项反馈给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办理结果由办公室单独或者协同承办单位向主任会议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办理情况,可以召集有关专工委或科室协调、会商办理工作。一般问题会商后直接执行,重大问题会商后将结果报主任会议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任务分解情况,及时、认真地落实办理,不得拖延积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七条 对承办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落实办理的,办公室将视情予以通报,对严重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报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研究予以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