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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6-28
    2. 【标题】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zsrd.gov.cn/gsgg/582176.shtml

    7. 【法规全文】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8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畅通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使地方立法准确反映基层的民意诉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第三条 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具备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联系点的选取、组织协调、联系指导、考核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系点所在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联系点建设。

    第六条 设立联系点,应当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基层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建点条件和设点意愿等因素,涵盖本市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典型代表。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联系点。联系点由区(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法工委考察筛选后形成联系点建议名单,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确定为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授予“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八条 联系点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到本市进行立法调研及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反映基层组织、群众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七)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报送法工委。上报的意见建议应当合法科学,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

    第十条 作为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联系点工作,确定一名联系点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联系点可以在所在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发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本系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共同参与联系点工作。

    第十一条 法工委可以采取在联系点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对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应当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联系点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法工委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联系点建设:

    (一)为联系点配备必要的工作用书和资料;

    (二)邀请联系点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旁听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系点工作座谈会和业务培训会;

    (四)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联系点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联系点的联系期限至当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结束。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法工委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联系点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增加或撤销个别联系点的建议,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工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撤销该联系点:

    (一)不能履行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法工委每年对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和表彰联系点的重要依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系点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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