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 中共汕尾市委常委;
二、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 在本市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 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五、 驻本市的国家、省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
七、 在本市离退休的正厅级老同志;
八、 出席政协市六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
九、 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十、市人大机关和市直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