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驻京办主要负责人;
(三)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委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六)正厅级离退休干部;
(七)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八)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干部;
(十)由县(市、区)委书记担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有市六届人大代表的,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