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张秋生职务的决定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张秋生职务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张秋生职务的决定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张秋生职务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郭锋的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张秋生的清远市农业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