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温镜潮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温镜潮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温镜潮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温镜潮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2月19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温镜潮辞去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