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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6-10-27
    2. 【标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qrdw.gov.cn/sqrdw/jdjy/201610/199eb54b62e24691958c33203c4cb81c.shtml

    7. 【法规全文】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议

    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决议



    (2016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作决议如下:

    第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职权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公开广度和公开深度相结合、信息公开与司法便民服务相结合,依法、及时、客观、准确公开检务信息。

    第二条 下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检察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办理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办理情况、处理结果等案件程序性信息,重大案件立案、批捕、起诉、开庭、判决等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

    (二)检察政务信息,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检察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三)检察队伍信息,主要包括检察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培训,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官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等;

    以上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犯罪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申请不予公开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公开各类信息可以通过下列平台发布:

    (一)检察为民服务中心;

    (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三)检察门户网站;

    (四)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

    (五)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六)电视、广播、报刊;

    (七)其他有效形式。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深化完善检务公开方式方法:

    (一)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起诉、不逮捕、不立案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二)对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事项进行公开听证;

    (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处理决定进行公开答复。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在线查询、咨询、预约、申请、受理等司法便民服务,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或明确相关部门管理检务公开工作,切实完善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物质保障机制。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健全普法需求分析研判、典型案例筛选发布、法制宣传志愿服务等机制。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务公开问责机制,对检察人员违反公开义务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检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务公开舆论风险管控机制,及时、依法、有序应对检务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社会舆情。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报告一次检务公开工作情况。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检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回复落实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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