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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8-22
    2. 【标题】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以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



    198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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