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关于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2014年12月31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1、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3、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5、在清的正厅级离退休干部;
6、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7、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市直党委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