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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4-4-4
    2. 【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4. 【失效时间】2018-4-1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3913563.htm
      注:本法规2018-4-1已经被id610629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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