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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1-24
    2. 【标题】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35324.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93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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