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川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川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西省銅川市人民政府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川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川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政發(fā)〔2012〕46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yè)機構:
《銅川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銅川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11〕1號)和《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市、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國有土地出讓收益的10%;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15%;
。3)水利建設基金省級返還部分。
第四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
。1)中小河流和病險水庫治理、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2)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
(3)防汛抗旱應急設施修復和建設;
(4)水利前期工作;
。5)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
第五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應納入財政預算,?顚S茫杲K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搞好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水利水患意識,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七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務和其他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及其他農業(yè)基礎建設規(guī)劃,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年度使用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撥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設基金安排的項目由水務和其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jiān)督。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支出,年終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發(fā)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征收機關提供資料、報表,不得弄虛作假。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情況應接受市財政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市審計局的監(jiān)督。對隱瞞收入、轉移資金、故意少繳、不按規(guī)定繳納或者拖延繳納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各區(qū)縣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