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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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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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备注:此标准采用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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