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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24
    2. 【标题】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3. 【发文号】税委会〔2011〕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1-01/27/content_1793524.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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