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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1-24
    2. 【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林造发〔2010〕26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govfile/13/govfile_1780.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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