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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8-3
    2. 【标题】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汕府办〔2010〕3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shanwei.gov.cn/149723.html

    7. 【法规全文】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

    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发展的决定,为积极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互利共赢,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业园利益分配机制,现制定汕尾市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益分配的指导思想:市政府对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有关税收等利益收入,按照“谁引进,谁收益”和确保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内所办企业既得利益的原则,规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三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工业园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及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管理,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资源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工业园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供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分配的分配项目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利益分配主体为市政府以及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的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工业园所在镇与海丰县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由海丰县政府自行确定。

    (一)税收收入及带征的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分配。根据《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机制》(深府办函〔2009〕77号)关于“2009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全部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纳入园区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2010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参照《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8号)的精神,从2014年起,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及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等收益在市级与相关县(市、区)之间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 市级与海丰县的分配比例为55 ∶ 45。

      2. 市级与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为45 ∶ 55。

      3. 市级在与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45%所取得的收益当中,再按55 ∶ 45的分配比例与海丰县进行分配。

    (二)非税收入包括园区内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如城市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排污费等,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

      第五条 税收征管办法:

      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引进的企业(项目)视同该县(市、区)所属企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包括基建项目等建筑业、劳务所产生的税收)由该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市级和海丰县引进的企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前期工程产生的税收收入由海丰县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国、地税部门统一协调。

      各县(市、区)所引进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其区域归属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界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招商入驻工业园的企业执行汕尾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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