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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3-26
    2. 【标题】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防政办发〔2010〕4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fcgs.gov.cn/html/2010/5-27/20100527110041552.html

    7. 【法规全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实施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以及受理群众投诉,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发现及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引导群众对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按照合法途径投诉。
    各相关单位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社会投诉电子信箱,收集社会投诉信息。
    第三条 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上级督查下级,全面监督与重点部门、重要事项及关键岗位的监督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进行。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二)是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十三)是否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区政府专网系统政府信息共享平台、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
    (十四)是否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工作;
    (十五)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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