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2. 推广畜禽粪便厌氧细菌分解生产沼气技术。
3. 推广沼渣生产优质高效肥料技术。
4. 推进畜禽屠宰废弃物生产饲料及相关生物制品技术的产业
化。
5. 研发利用虾蟹壳等废弃物开发相关生物制品技术。
六、资源综合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
号)
(1)免征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
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水源进行回收并经适当处理后在一定范
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利用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胶粉和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
定建材产品指,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
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即征即退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
料的比重不低于80%;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
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
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
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即征即退5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
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
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
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
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
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60%)。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
行)。
(4)先征后退
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
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7号)
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
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
年为50%。
3. 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
[2009]148号)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
秆、蔗渣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
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
收入总额。
1.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以100%的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原料生产的高岭岩、
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2. 废水(液)、废气、废渣
(1)以70%以上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
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
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为原料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
煤灰。
(2)以100%的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
化工废渣、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的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3)以70%以上的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为原料生
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
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
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4)以70%以上的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为原料生产的氯
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
硫酸钾、肥料。
(5)以100%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水。
(6)以100%的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
油及工业油料。
(7)以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
火炬气、炭黑尾气为原料生产的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
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
甲醇、合成氨。
(8)以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
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
3. 再生资源
(1)以100%的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金属(包
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2)以100%的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为原料生产的有色
(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3)以100%的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
制品。
(4)以100%的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5)以100%的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
的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6)以7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 (包括粮食作物秸秆、
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
电力、热力及燃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