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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1. 【颁布时间】2010-7-1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3. 【发文号】2010年第1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0-07/23/content_1662138.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2. 推广畜禽粪便厌氧细菌分解生产沼气技术。

    3. 推广沼渣生产优质高效肥料技术。

    4. 推进畜禽屠宰废弃物生产饲料及相关生物制品技术的产业
    化。

    5. 研发利用虾蟹壳等废弃物开发相关生物制品技术。


    六、资源综合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
    号)

    (1)免征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
    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水源进行回收并经适当处理后在一定范
    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利用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胶粉和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
    定建材产品指,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
    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即征即退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
    料的比重不低于80%;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
    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
    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
    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即征即退5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
    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
    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
    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
    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
    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60%)。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
    行)。

    (4)先征后退

    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
    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7号)

    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
    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
    年为50%。


    3. 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
    [2009]148号)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
    秆、蔗渣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
    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
    收入总额。

    1.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以100%的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原料生产的高岭岩、
    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2. 废水(液)、废气、废渣

    (1)以70%以上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
    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
    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为原料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
    煤灰。

    (2)以100%的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
    化工废渣、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的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3)以70%以上的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为原料生
    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
    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
    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4)以70%以上的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为原料生产的氯
    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
    硫酸钾、肥料。

    (5)以100%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水。

    (6)以100%的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
    油及工业油料。

    (7)以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
    火炬气、炭黑尾气为原料生产的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
    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
    甲醇、合成氨。

    (8)以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
    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

    3. 再生资源

    (1)以100%的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金属(包
    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2)以100%的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为原料生产的有色
    (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3)以100%的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
    制品。

    (4)以100%的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5)以100%的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
    的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6)以7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 (包括粮食作物秸秆、
    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
    电力、热力及燃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0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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