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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3-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1985年3月2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经字第19号“关于拟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编者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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