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雷龍江與雷濟川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雷龍江與雷濟川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雷龍江與雷濟川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雷龍江與雷濟川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的批復
197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民〔1979〕1號對“雷龍江與雷濟川房屋回贖”一案的請示報告和一、二審卷宗均已收悉。根據此案的實際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文件中有關處理房屋典當回贖的原則精神,我們認為對雷龍江與雷濟川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但考慮雙方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房屋不予回贖,可讓雷濟川適當補付雷龍江房價,予以合情合理解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