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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1. 【颁布时间】1975-3-1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71819750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197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望转知所属办理公证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 (197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美国驻华联络处的正式通知,今后中国公民在香港的美国总领事馆为申请入美签证所需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等各种公证文件,都不必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即可使用。
    凡欲在美国境内谋职、升学所需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为进行法院诉讼所需和用于其他法律目的的各种公证文件,仍需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今后凡欲申办美联处认证的公证文件,均请附函说明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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