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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65-3-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60519650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4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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