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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6-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10419640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196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三、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其以前犯过罪和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加以考虑,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从重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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