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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3-12-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616196304.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安徽、四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犯人死亡检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犯人死亡检验工作,仍应按照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检验的原则办理。但在执行中,由于受人力的限制,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临时的、变通的办法。对于犯人的正常死亡,法院只就死亡的犯人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即可,不再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但对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应由法院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
    (二)法院对正常死亡的犯人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和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检验的手续和具体办法,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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